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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新北市傑出身心障礙人士選拔活動

一、選拔對象及應備條件: (一)傑出身心障礙人士:設籍本市年滿十八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且勇於克服障礙、力爭上游、展現卓越才能,足堪表揚之身心障礙者。 (二)模範身心障礙者家屬:用心照顧身心障礙者不遺餘力、努力有成之身心障礙者家屬。 (三)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:於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、團體服務3 年以上積極進取、主動追求專業成長之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 (四)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有功人員:新北市境內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、團體之負責人、主管,長期致力於身心障礙領域,對機構、團體之業務規劃、管理及服務品質提升,並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有卓著具體事蹟足為表率者。 (五)受表揚者近三年內未曾因犯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者、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、或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者。但過失犯、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、或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 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,不在此限。 (六)曾受本府同類相關獎項表揚者,不再重複推薦。 二、甄選標準及表揚名額: (一) 傑出身心障礙人士,10 名: 1. 工作態度:對工作認同感高、具工作熱忱、具體之特殊表現及設法克服工作障礙之能力者。 2. 專業表現:發揮專業知能之表現情形、對於精進專業知能提高工作績效具貢獻、持續充實專業知能者。 3. 生涯發展:具有樂觀開朗生活態度、良好人際關係、明確生涯目標、致力克服生涯發展之困難及積極拓展生活及工作領域者。 4. 服務參與:關心社區、參與社會服務、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熱心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者。 5. 具其他特殊之優良事蹟者。 (二) 模範身心障礙者家屬,10 名: 1. 重視親子教育,教養子女有成,其身心障礙子女表現優異者。 2. 悉心照料、堅忍刻苦親自照顧身心障礙者,積極帶領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。 3. 關心公益,熱心社會服務,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有具體事蹟者。 4. 具其他特殊之優良事蹟者。 (三) 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,10 名: 1. 工作專業性。 2. 對身心障礙者或服務單位或社會有具體績優事蹟。 3. 具其他特殊之優良事蹟者。 (四)推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有功人員,5 名: 1. 工作專業性。 2. 對社會有具體貢獻事蹟。 3. 具其他特殊之優良事蹟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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