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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申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一案,請各校應確實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,請查照。

一、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6條第7項規定以,學校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「實際需求」、「寒、暑假復職理由」及「特殊事由」是否屬實,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,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。

二、是以,學校於前開審核程序中,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,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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